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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望新聞周刊》5月29日報道,為了讓位農運會項目建設新聞中心,兩棟投資數千萬元、正在建設中的經濟適用房,在即將封頂交房之際,卻面臨被拆除的命運,由此戴上了『最短命經濟適用房』的帽子。有群眾提出質疑:南陽市承辦2012年農運會是2008年3月份確定的,明顯晚於這兩樁經適房的項目規劃,因此新聞中心完全可以避開小區進行規劃選址。據悉,兩棟樓開發商已經售出了300多套房子,原本預計2010年10月交房。圍繞兩棟樓房拆與不拆的命運走向,購房戶恐慌、開發商無奈、政府猶豫不決。
『信賴保護原則』的缺失□安隅
近年來,像河南南陽這樣即將建好或剛剛建好就面臨拆遷的事例還有一些。比如福州市臺江區耗資1500萬元、投入使用僅三個學期的祥?小學,不幸淪為城建『變臉』的犧牲品。
在行政法學中,有一項基本原則叫『信賴保護原則』。其意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可預期損失應當給予賠償,而不是簡單的『補償』。通俗地講,就是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諾,不能出爾反爾,說話不算數,不講信用。
信賴保護原則是公眾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為有明確預期的基本前提。因為公民只有信任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纔能方便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則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和社會生活的可預測性便會遭到破壞。但是,因為政府本身也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可能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公民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給政府行為安上一個『法鎖』。信賴保護原則就是這樣一個『法鎖』。
基於此,不少國家把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行為的一項重要原則。它要求政府不能以政策變化、工作失誤或經驗不足為由,隨意收回或變更撤銷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南陽因圍繞兩棟樓房拆與不拆的命運走向,導致『購房戶恐慌、開發商無奈』,充分說明以信賴保護原則為基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設置限制,應是我們的當然選擇。
拷問政府部門『民生成色』□然玉
不同的群體,因為兩棟經適房而有了交集。不同的心思,共有的困境。當支持農運會與民生安居發生衝突,抉擇注定艱難。只是,這種抉擇是必須的嗎?經適房、新聞中心,果真存在不可調和之矛盾?
成功的施政,需要平衡公眾與政府的利益關系。這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盡一切可能避免利益衝突;其次,盡最大努力消解衝突給公眾合法權益造成的傷害。新聞中說,南陽市承辦2012年農運會是2008年3月份確定的,新聞中心完全可以避開小區進行選址。因此,『最短命經適房』是決策的糾結。
並不是說經適房就一定不能讓位於『新聞中心』,但前提是執行成本可控,且為當事方提供可靠的彌補方案。按照已有計劃,兩套經適房將拆,七千萬投資付諸東流。這之後,建設『新聞中心』和新經適房。一拆一建間,不僅將事情復雜化,更給財政帶來未知風險。雖說政府承諾會將『已建的兩棟樓房按照1:1置換的原則進行安置』,但大而化之的諾言並沒有細化為操作流程。
事分輕重,按照重要性排序,經適房從來不在所謂『新聞中心』之後。在南陽,建經適房必須且急迫——那麼多人還住在『窩棚』裡呢;而『新聞中心』尚有回旋餘地與經營空間,建與不建並不那麼急切,或許可以有別的替代選擇。事實上,為了農運會專建一個新聞中心是否必要本就有待商榷。
一方面是源自民間的、現實的居住需要;另一方面是政府層面的、人為設定的進度要求。南陽經適房與『新聞中心』的博弈走向,本質上反應了當地政府部門的『民生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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