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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賦予了街道辦事處十項監管職責
新《條例》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管理范疇,明確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並在以下10個方面履行監管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
2.受理業主大會備案。
3.在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臨時會議時,負責召集工作。
4.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後30日內,業主委員會不代表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或者不組織業主委員會進行換屆和補選工作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5.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將物業管理用房無償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6.負責組織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7.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8.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新《條例》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9.接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的預警報告,協調解決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未有業主委員會的物業項目,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接收退出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的相關資料。
10.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按照規定移交保管的資料、印章和財物的,應業主委員會的請求協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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