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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表示,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工程質量責任,並對所建設的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全面負責。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質量標准。住建委還提出了加強質量控制的具體要求,設立工程質量數字圖文記錄制度和工程質量管理人員名冊留存制度等質量管理要求。
市住建委表示,在今後的工程質量監督執法過程中,對於一年內同一建築業企業被實施3次工程質量行政處罰的,啟動動態核查,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於3個月,整改期間停止其招投標資格,停止為其開具出京承攬工程證明,被核查企業不得申請資質增項或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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