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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在沈陽春季房交會上,售樓員向市民介紹樓盤信息。70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102個樓盤參展,可銷售商品住宅25600套,而參展中介機構提供二手房源達6萬套
房子是這個年代永恆的主題,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成為許多人的重要奮斗目標之一。在兩會代表、委員的提案中,出現了比往年特殊的現象,即關於房地產市場的提案將近半數。而代表、委員們熱議的十大房地產問題之一是二手房交易問題。
房地產分析人士表示,北京進入二手房時代,二手房成交量超過一手房並且在樓市中佔比重不斷增大。二手房因其地理位置較好,價格較新房更加容易接受,成為了許多人的第一選擇。
但是二手房買賣過程復雜,各個環節環環相扣。涉及的主體多,買方、賣方、中介方,方方都需謹慎。當准備要買房或者賣房的時候,都請自問一句,心裡有數了嗎?
定金雖少,意義重大買房頗有炒股之勢,購買時間不同價格可能相差好幾萬甚至十幾萬。
馬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看好了一套150萬元100平米的二手房打算作為結婚的房子,他自覺眼疾手快地與房主何先生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居間服務合同》以及上述兩份合同的《補充協議》,從法律上確定了房屋買賣。為避免夜長夢多,馬先生一放下簽合同的筆便支付給了房主何先生2萬元定金,第二天交付給中介公司居間服務費用3萬元。
根據合同約定,下一步應該是馬先生支付購房款,何先生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於是馬先生多次要支付購房款給何先生,未料何先生卻一再拒收亦不提過戶事宜。馬先生納了悶,之後只能在租住房屋中結了婚。他很苦惱,房價飛漲,如果放棄這套房子去買其他房子,那當時的150萬縮水了,現在只能買80平米的房子。馬先生一紙訴狀將何先生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何先生繼續履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居間服務合同》,交付涉案房屋,並且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2010年1月法院做出了判決,支持了原告馬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馬先生和何先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屬於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其目的在於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法官提示:房價上漲過快時,易出現賣方將房賣與更高出價者導致違約的情況。這時買方有權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金錢形式的違約責任,即承擔雙倍返還定金或者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買房時,積極約定定金條款有利於保障房屋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