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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介紹,松山區法院於近日審結一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0名購房者通過訴訟的方式終於獲得了開發商遲延交付的房屋違約金總計16萬餘元。
據介紹,2008年初,赤峰20名購房者先後與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購房者都依約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而開發商遲延交付期,購房者訴至法院,要求依合同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為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定了交付延期的違約責任,因此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履行合同向購買者支付在各個案件中的違約金。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購買者支付在各個案件中的違約金,總計164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