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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對方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方先生就與賣家劉先生在塘沽某中介公司的介紹下,簽訂了買房協議。豈料,房屋尚未辦理過戶,劉先生竟意外去世,在得知該房屋成為劉先生妻子趙女士和劉先生之父訴爭的財產後,方先生將趙女士和劉先生之父一並告上法庭,以劉先生違約在先為由,要求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和相關信息費、房屋評估費。近日,塘沽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方先生訴稱,去年3月9日,他與案外人劉先生經本市某房產中介公司(本案第三人)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劉先生將其位於塘沽的一處房屋出售給方先生,房款總價近60萬元。合同還約定,雙方在當月24日辦理過戶。合同簽訂後,方先生向劉先生交納購房定金人民幣1萬元,支付房屋信息費6500元,評估費2250元,但劉先生未在約定日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3月30日,劉先生意外死亡,其妻趙女士與其父就該房屋形成遺產訴訟,現該案正在審理中。
方先生認為,劉先生違約在先,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趙女士與劉先生之父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其支付的信息費、評估費由第三人中介公司返還,如中介公司拒絕返還,則由二被告返還。
另查,本案訴爭房是劉先生自另一第三人某銀行塘沽分行處貸款28.5萬元所得,至今貸款未還清。方先生在購買該房時就已知道尚有貸款未還清。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劉先生用訴爭房屋辦理了抵押借款手續,在借款未還清的情況下,劉先生便與方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未征得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侵犯了銀行的合法權益,故該買賣合同應屬無效,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劉先生。第三人中介公司作為房屋中介方,明知訴爭房屋尚有貸款未還清,仍介紹買賣雙方簽訂合同,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故中介公司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應將其收取的信息服務費返還方先生。因方先生在簽訂合同前就知道房屋尚有貸款未清,仍與對方簽訂買賣合同,方先生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為此,對於已交納的評估費應由二被告與方先生按責任分別負擔。因合同無效,方先生交納的定金應予返還,但要求雙倍退還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現劉先生已經死亡,其繼承人趙女士和其父應在其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方先生與劉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被告趙女士和劉先生之父應於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方先生購房定金1萬元;評估費由方先生負擔900元,二被告負擔1350元;第三人中介公司於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方先生交納的信息服務費6500元;駁回方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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