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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確認產權訴求被駁回
從女兒結婚到離婚,母親共出資56萬元,為女兒還貸、買車等等。由此,母女2人約定,女兒的房屋真實產權歸母親所有。日前,由於女兒私自用該房抵押貸款,母親遂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被法院駁回。
母女約定房子權屬
天津市女子桂虹(化名)與丈夫結婚後貸款購買了一套房,此後,桂虹的母親張女士為2人裝修房子出資7萬元,為2人買車出資5萬元。後桂虹與丈夫離婚,房子過戶至桂虹名下。張女士又出資給桂虹償還貸款33萬元,給付桂虹前夫共同財產折價款11萬元,共計出資56萬元。之後,母女簽訂一份協議,約定房屋真實產權為張女士所有;未征得張女士同意,不得對此房做任何處置;桂虹今後的婚姻狀況與該房產權無涉。
因桂虹日前兩次用訴爭房貸款,為此母女發生糾紛。母親張女士遂一紙訴狀將女兒告上法庭,請求確認訴爭房屋為其所有。
約定未登記屬無效
本市津南區人民法院認為,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訴爭房屋原為桂虹及前夫共有,雙方離婚後,該房分規被告桂虹所有,並依法進行了權屬登記,被告為訴爭房屋合法產權人。原、被告雖約定訴爭房真實產權人為原告,但雙方未對訴爭房屋的權屬進行變更登記,該約定不發生物權效力。關於原告為被告出資一節,原告可通過主張債權的方式解決。綜上,依照《物權法》判決駁回原告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張女士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上訴請求。天津市二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要求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確定物權的歸屬,但雙方並未依約定就訴爭房的權屬進行變更登記,故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產生訴爭房的權屬變更。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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