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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妻子訴訟請求,妻子可通過婚姻法規定另行起訴
因丈夫生病花去家中積蓄,夫妻倆矛盾不斷昇級,妻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雖然離婚訴訟未果,妻子還是離家在外居住。不久前,得知丈夫為治病竟將房產變賣並辦理過戶,妻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轉讓行為無效。近日,塘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妻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9月,原告王女士與被告方先生相戀結婚。2005年底,夫妻倆在塘沽購買了一處商品房,產權登記人為方先生。2007年底,方先生查出患有胃癌,並為治病花去了家中所有的積蓄,為此夫妻倆矛盾不斷,感情瀕臨破裂的邊緣。後王女士起訴離婚,雖然離婚訴訟未果,王女士還是從2008年年底便離家在外居住。
2009年4月,經房產中介公司介紹,方先生與被告劉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建築面積為106平方米的房屋賣與劉先生,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及錢款交付手續。不久前,獲悉該房屋已被丈夫出售,王女士認為該涉訴房屋產權登記人雖為方先生一人,但該房屋系其兩人婚後購買,屬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方先生未經同意擅自將該房屋出售他人。該處分行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且涉案房屋轉讓價格又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房屋存在惡意買賣事實。基於上述理由,王女士將方先生和劉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涉案房屋買賣無效。
法庭上,被告方先生辯稱,其本人身患重病,治療花費了大量金錢,且自己無任何經濟來源,僅靠政府發放的基本生活費維持生活。而王女士一直離家居住,沒有盡到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他因無力承擔該房屋的銀行貸款及巨額治療費,迫於無奈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轉讓價格與市場價基本一致,該房屋買賣應屬有效。
被告劉先生也辯稱,該房屋產權登記人為方先生一人,至於方先生的婚姻狀況及該房屋是否有隱性共有人,不屬購買人核實的范圍。購買人按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房款,並辦妥了產權過戶登記,屬於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系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王女士屬該房屋的隱性共有人。但方先生系該房屋登記的唯一權利人,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劉先生有理由相信方先生為該房屋的完全權利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轉讓合同,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買受人沒有義務去查明該房屋是否還有未經登記的隱性共有人,更沒有義務去核實方先生的婚姻狀況及夫妻關系。至於方先生未經王女士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可通過婚姻法的規定另行向法院起訴,對方先生出賣房產所得的收入進行分割,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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