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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辦〔2005〕2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精神,結合我市房地產交易情況,經市政府批准,現就調整我市普通住宅價格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標准的住房確定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單價符合以下條件:
1.坐落於和平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12200元/平方米(含12200元/平方米);
2.坐落於河西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9900元/平方米(含9900元/平方米);
3.坐落於南開區(包括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9800元/平方米(含9800元/平方米);
4.坐落於濱海新區開發區功能區(包括濱海新區保稅區功能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8800元/平方米(含8800元/平方米);
5.坐落於紅橋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8800元/平方米(含8800元/平方米);
6.坐落於河東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8400元/平方米(含8400元/平方米);
7.坐落於河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8000元/平方米(含8000元/平方米);
8.坐落於濱海新區塘沽功能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7400元/平方米(含7400元/平方米);
9.坐落於西青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於東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1.坐落於北辰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12.坐落於津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3. 坐落於濱海新區漢沽功能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100元/平方米(含5100元/平方米)
14.坐落於其他區縣及濱海新區大港功能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調整我市普通住房價格標准及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稅地〔2008〕45號)第一條關於普通住房價格標准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
市地方稅務局
市 財 政 局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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