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產權如何分配
記者:為何在法案中特別提到,除了實現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外,對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房屋質量、配套設施也要一並保障?
申衛星:法案中會有與配套設施、建設標准等相關的詳細規定,對地段的保障主要是考慮要防止形成貧民窟。如果一個地區全都是廉租房,這個地區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會有很大心理壓力,這將進一步引發社會問題,我們希望既解決問題,又不制造新問題。此外,關於建設地段、住房標准等問題在草案中都有明確,但我個人認為應該更加明確。比如,對於房屋的建築安全質量標准應更明確,防止開發商由於認為經濟適用房利潤低而偷工減料、粗制濫造。此外,關於交通、超市、醫院等配套標准也應該更詳細,達到基本需求。
記者:法案中明確提出了共有產權的問題,主要是出於何種考慮?
申衛星:過去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購買5年後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計購買經濟適用房,甚至作為投資。5年後,把以極便宜的價錢買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獲利不菲,這激發了很多人為牟利而造假。在這個內部討論稿中,關於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問題,規定將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出資比例主要根據土地使用和建築及安裝費用比例確定,5年後,這樣的共有產權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後的資金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這樣,將大大壓縮以經濟適用房牟利者的利潤空間,讓經濟適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記者趙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