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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住房保障,很多地方政府經常會以資金、土地問題等理由執行不力。各地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標准也是由地方政府自己制定核查的,出現了很多高收入人群申請經濟適用房的現象。
現在,這種現象將得到法律文件的規范。近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透露,我國已開始起草《住房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一旦出臺,會對現在的公眾住房產生多大的影響?公眾『居者有其屋』的夢想會真正實現嗎?中國之聲連線了經濟觀察員馬光遠先生。
主持人:盡管我國有《房地產管理法》、經濟適用房以及廉租房管理辦法等,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實施的效果並不像預期的那樣。究竟哪些地方制約了住房保障的進程?
馬光遠:住房保障制度現在有很多地方不盡如人意,我認為有兩個層面的原因:一個是認識層面,第二是制度層面。
從認識層面來看,1998年房改之前和1998年房改之後,我國走了兩個極端:最開始認為政府可以解決一切,包辦居民的住房問題;到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後,又認為市場可以解決一切。事實上,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解決住房問題既不能完全靠政府也不能完全靠市場,現在我國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
從制度層面來講,有四個主要的問題:
第一是資金缺乏。在各級政府裡面,每年在住房保障預算很少,有很多地方可能一分錢的預算都沒有;
第二,從法制層面來看,我國現在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多數是一些會議文件,或者是部門的規章,上昇到國務院行政法規層面的很少。在法律本身立法層次比較低、權威性比較差的情況下,它的執行效果自燃會大打折扣。
第三,在機構保障方面,我國現在沒有專門負責住房保障制度的機構。目前,經濟適用房出現很多問題,比如高端人群的購買和一些腐敗問題,這些並不是因為經濟適用房沒法管理,而是因為缺乏專門的保障機構。
第四,各級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上的所作所為並沒有責任上的約束力。如果住房保障制度完成不好,對各級政府和官員應該給予怎樣的責任?在各種辦法裡面都沒有相關的規定。所以我認為,正是認識和制度層面兩個原因導致我國目前在住房保障制度上不盡如人意。
主持人:您剛纔特別提到,目前我國的立法層級比較偏低,因此給它的約束力帶來一些問題。住房保障法如果一旦出臺的話,它在法律方面的約束有多大的意義?
馬光遠:凡是住房保障比較完善的國家,它最大的前提是在住房保障立法上非常完善。無論是美國,還是我國的近鄰日本、乃至香港、新加坡,都已經形成了跟市場化住房法律制度並行的、很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體系。
這樣的住房法律保障體系可以保證要形成一個怎樣的住房保障體系?比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等是不是住房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需要法律來定,而不是通過利益的博弈來進行決定;每年各級政府要投入多少資金?在住房保障上要盡到什麼樣的責任?要通過住房保障法進行明確。
如果我國在住房保障上有一個全國性的法律,並且其在權威性和層次上比較高的法律,可以統籌全國的住房法律保障制度,統率全國的住房法律保障制度的進程,這樣各級政府可以按照全國一盤棋的規劃來推進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所以我認為,如果住房保障法提上日程的話,我認為這是住房保障制度立法史上裡程碑的事件,我對此非常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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