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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房管局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本市對於空置房的物業費依然是按照全額費用收取。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後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因此,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即便房屋空置,業主也應全額交費。
市國土房管局物業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作為業主,花錢購買的商品房包含兩部分財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一部分屬於業主個人所有的專有部分財產,另一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財產,如小區內的綠地、道路、電梯、樓梯、房屋的屋頂、外牆等。對於共有部分財產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開發商交給業主後,不論業主是否實際入住,作為每一位業主都擁有對該部分財產的共有權利,根據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不論采取聘請物業公司管理,還是業主自行管理,業主都要履行自己對共有財產的管理義務。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組成。
對於一個小區來講,在業主入住後物業公司就會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開始提供各種服務,空置房屋的存在對服務成本支出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以生活垃圾為例,有的業主說我沒有在小區裡居住,也沒有產生生活垃圾,這部分錢應該在收取物業費時減掉,針對這一問題,記者通過采訪一些物業公司了解到,目前本市的物業公司多數都采取和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環衛部門按自然月包乾結算費用的合作方式,不會因為空置房業主沒有產生生活垃圾而減少成本的投入。記者在采訪中還了解到,大多數業主和物業公司對給空置房業主減免物業費的做法不認同,認為這種做法等同於把空置房業主理應承擔的物業費轉嫁到其他入住的業主身上,同時會影響物業公司的收支平衡,造成運營困難,直接影響的是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品質,將侵害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和生活品質,危害小區業主共有財產的保值增值。
業主張女士認為,自己的房屋空置沒有入住,並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全額繳納物業費不合理。對此觀點,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人表示,這實際上是忽略了自己對小區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忽略了專業物業管理對自身財產保值增值所起到的重要保障作用。物業管理服務具有公共性特征,物業公司不可能因有空置房的存在,就可以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准。記者查閱相關法規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中提道:『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談及在業主與物業公司關系中最為敏感的物業費問題,記者了解到,對於普通商品住宅來講,按照本市新出臺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准和對應的收費標准實行級別管理,分4個等級,各等級指導收費標准(即中准價格)分別為1.2元/平方米/月、0.9元/平方米/月、0.7元/平方米/月和0. 5元/平方米/月。具體到每個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准是根據業主提出的服務內容、服務標准等需求後,由物業公司進行測算,並經雙方協商而確定的,費用標准與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是一致的。一味寄望於少花錢而享受超值服務是不現實的。有的物業公司為了取得小區的管理權而承諾低收費標准大多是在欺騙業主,當接管小區出現虧損後很快退出的現象時常發生,希望廣大業主不要上當受騙,防止因頻繁更換物業公司對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響,給房屋本體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帶來影響,造成自己的房產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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