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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說,2007年11月,他在大興區興旺路的平房面臨拆遷,當時區裡相關領導主持拆遷工作。2008年1月,他與大興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和京南住房開發公司分別簽訂了回遷房安置協議和房屋認購協議。
認購協議顯示,他購買的是一套兩居室,建築面積為81.26平方米。今年10月27日收房時,開發商以實際建築面積為91.03平方米、超出合同規定面積為由,要求張先生繳納超出面積的房款,纔能拿到房屋鑰匙。『按合同約定,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部分房款由業主承擔,超出部分應由開發商承擔。』張先生認為,開發商的做法很不合理。
業主被要求補錢
張先生強調,不只他個人遇到此事,陽光樂府200多戶回遷業主遇到了同樣的問題。
記者了解到,當初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時,開發商並未向業主出具戶型圖和平面圖,只是貼了張簡易圖,上面標明了業主即將購買房子的單元、房號和面積。
業主陳先生說,由於是回遷房,當初又是政府出面主持拆遷,就很乾脆地將安置協議和認購協議都簽了,沒想到會出現這樣的事;且開發商還要求,超出合同規定的面積按每平方米8000多元來交,遠遠高出當時簽訂認購協議時2200元每平方米的回遷房基准價。如果業主不交錢,就不能領鑰匙入住。
除了這筆錢,開發商還要求,業主們還需按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另交200元錢纔能辦房產證。
業主說,當初他們並未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有兩頁紙的認購協議。記者看到,該協議上沒有任何關於房屋面積發生差異時的處理措施。
信訪辦建議業主退房
由於對開發商不滿,業主紛紛拒絕收房,同時將問題反映到大興區信訪辦。10月30日上午,記者在大興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的接待大廳看到,100多名業主在業主代表的組織下,共同來到信訪辦與工作人員協商。
信訪辦主任杜克前接待了業主代表。業主代表認為,房屋『漲水』面積過大,遠遠超出國家規定的3%,且超出部分每平方米8000多元的價格業主承受不起。
杜克前建議,如果對開發商的銷售規定不認同,業主可要求退房。
此建議遭到了所有業主的反對。一名業主說,當前房價漲得這麼高,退房對業主來說不合適。業主的目的並不是退房,只希望開發商解釋為何出現房屋面積『漲水』的情況,同時承擔3%以上部分的差額房款。
隨即,杜克前表示,此事與開發單位京南住房開發公司無關,回遷房安置協議當初是由業主和大興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簽的,所以要求大興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在一周內給業主拿出解決方案。
在所有業主的要求下,杜克前在會議記錄上簽了字,隨後離開了接待室。
10月30日下午,記者撥通了京南住房開發公司電話,對方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稱,不便透露任何信息,隨即掛斷電話。
記者又與大興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取得聯系,該服務中心科長王先生稱,對此事了解不多,會向上級匯報。
-國家規定
允許3%誤差
記者從市房管局了解到,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條的規定,如果面積誤差超出3%,購房者要求退款的,應當返還購房者已付購房款和所產生的利息。購房者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誤差的3%以內(含3%)應由購房者按原房價補足,3%以上部分房款應由開發商自行承擔。
-律師說法
業主可起訴
京華律師事務所馬傳貞律師稱,業主應找當初簽訂認購協議的開發單位去解決。按商品房的相關規定,業主只承擔合同中誤差率3%以內面積的房款,其餘部分應由開發單位自行承擔。如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業主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