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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公章現形
2006年1月,吳永國給未成年的女兒在呼和浩特市電力家園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為2006年12月31日。
然而,直到2008年9月,開發商內蒙古滿都拉電力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滿都拉電力房地產公司』)仍未能按購房合同為吳永國辦理房產證。而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應在房屋交付後90天內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
據了解,房地產公司在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前,必須具備『五證』,吳永國辦不了房產證,正是因為開發商缺少『五證』中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吳永國介紹,像他這樣的購房者總共有1500多戶。根據合同規定,滿都拉電力房地產公司應向購房者賠償違約金幾千萬元。
在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08年9月,吳永國以未成年女兒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35959.11元。
2008年10月7日,此案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0月10日,滿都拉電力房地產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蓋有呼和浩特市規劃局公章的『情況說明』。
該『情況說明』稱:『電力家園』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尚未正常頒發,主要原因是賽罕區二醫院出入口與相鄰業主發生爭議,市政府出面調解,要求相鄰幾家包括滿都拉電力房地產公司與賽罕區二醫院達成協議後,並在總平面圖上蓋章後即可頒發。
『「情況說明」是手寫體,與一般政府部門文件格式不符,並且公章上蒙漢文字之間的間距也不規范,一看就有問題。』曾在國企從事多年翻譯工作的吳永國說。
吳永國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到呼和浩特市蒙漢文牌匾管理中心做了翻譯。
翻譯的結果讓他大吃一驚,該中心的書面鑒定材料顯示,漢字是『呼和浩特市規劃局』,而與此對應的蒙文經翻譯後卻是『的計算機技術的大的』,根本組不成句子。這顯然是一枚問題公章。
蹊蹺的第二份『情況說明』
為證明問題公章的出處,吳永國向呼和浩特市規劃局求證,該局一工作人員答復:『情況說明上的公章不是我們蓋的』。
法院開庭後,滿都拉電力房地產公司又拿出一份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與前一份內容一模一樣,只是手寫體變成了打印體,山寨版的規劃局公章也變成了該局法規科的正式方章,只是日期有所改變。
滿都拉電力房地產公司法律顧問王志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當問題公章出現後,我們向規劃局提出了意見征詢函,經過層層審批,對情況說明內容予以認可,房產糾紛屬於法規科管理范疇,所以加蓋法規科的公章。』
2009年2月11日,吳永國一審敗訴。
賽罕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稱:庭後被告又提供了《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呼和浩特市規劃局蓋章的兩份情況說明,原告對印章、所證明的問題均有異議。關於兩份內容相同的『情況說明』,第一份不予認證,因為原告經有關機關對規劃局的印章蒙文部分翻譯後,發現與漢文不符;第二份雖加蓋的是呼和浩特市規劃局法規科的印章,其對外效力與證明內容並不矛盾,予以認證。
法院認為,被告開發、建設、銷售手續均合法齊備,現產生地界糾紛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也不是被告過錯造成的,故被告對此不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