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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華遠集團總裁任志強在做客人民網接受采訪時,被問及在房地產市場持續低彌的形勢下,很多開發商都建議國家應該實行『購房退稅』的政策,而在2008年底,重慶率先出臺了購房退稅的規定的看法時表示,在他看來購房退稅政策對房地產市場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在我國應作為國家的政策普遍實行,而且長期實行。
任志強稱,1999年的時候,上海就實行過購房退稅的辦法,到2003年的6月1號以後纔終止,連續實行的這些年時間裡,對上海的房地產市場的促進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事實已經表明這樣的減稅政策對促進上海市購房是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並稱購房退稅是國際通行,會減輕國家保障性住房的重負,是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是促進市場化。
針對部分人推出的在短期內執行購房退稅政策對富人有利,他進行了反駁:購房退稅只能說對購房的人有利,不管這個人是富,還是窮。因為不發生購買行為的時候,就不發生減稅行為。所以其他的國家,都不是在短期內實行這樣的減稅制度,而是在很長的期限,實行定額的減稅制度。如果這個減稅制度是定額的話,就沒有窮富之分,根本不存在救了富人,苦了窮人的問題。就中國目前的現狀來說,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家庭,基本上是沒有能力支付買房費用的,只要能買得起商品房的人都應該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他還認為購房退稅作為國家的政策應該普遍實行,而且長期實行。現在的情況是地方政府權力有限,所以纔出現了上下之間的衝突和矛盾。而購房退稅政策不僅是房地產市場的良藥,應該變成一種常態。
相關閱讀: 購房退稅購房退稅在我國始於上海。1998年6月1日,亞洲金融危機導致樓市低迷,上海市出臺了為期5年的購房退稅政策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與減免契稅、印花稅有所不同,購房退稅是購房者在買房後某段時間內,每年可獲得上年度每月工資薪金、獎金等所得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返還。
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規定,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共5年期間,購買上海市商品住宅或者差額換購商品房住宅(不含購公有住房),並在產權證列名為產權人,持有本市稅務機關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購房者,包括中國公民、外籍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不受戶口限制,在產權證發證日期起的6個月內辦理登記的,均可享受個人所得稅計征稅基(即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抵扣。在這5年內,以不超過購房金額或者差價換購金額為限,其購房金額或者換購差價金額,可以在個人取得的以下各項應納所得稅額中抵扣:工資薪金所得;采用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但不包括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和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帶征的股息、紅利所得),退回以上項目已征收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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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爲什麼總是“忽悠”政府減稅、退稅?“忽悠”銀行爲房貸鬆綁、降息讓利?而自己不主動降價“救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