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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王月通訊員吳梅劉德宇】為進一步規范廣大業主在物業管理與服務活動中的行為,維護全體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本市對原《業主公約》進行修訂,出臺了《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示范文本)。新修訂的《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對處理相鄰關系、物業的安全使用、裝飾裝修、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業主的共同利益、違反管理規約應承擔的責任等事項都依法作出約定。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業管理的不同階段。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即業主大會成立前,小區的管理規約叫『臨時管理規約』。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購房人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時,需要對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進行書面確認,購房人(業主)在簽訂了確認書後,應受其約束。在組建業主大會時,需要對《臨時管理規約》進行修訂,修訂後稱為《管理規約》。
對一個物業管理項目來說,無論是《臨時管理規約》還是《管理規約》都應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因此《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如同小區的公共契約,對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房屋用途不得隨意改變《管理規約》明確規定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管理規約的規定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業主確需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將有關部門審批的資料報送物業服務企業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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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只是收費,安全管理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