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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後,一紙調令要求小張立即回上海總部工作,小張妻子便留下來和房東協商退租問題。房屋租賃合同解決得還算順利,但談到房屋裝修費用的補償問題時,問題來了。小張妻子提出,他們花3000元裝修房子,房東是最終受益人,應該返還他們一半裝修費。房東不願意了,他說當初裝修房子是小張夫婦自願的,雖然經過自己同意,但當時並沒有涉及費用問題。最後雙方爭執起來,房東要求小張妻子將裝修全部拆除,把房子恢復原貌。
我國《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小張夫婦對租房進行的改善或增設他物在合同期滿後,全部歸房東所有,房東無須返還或者支付相應的價格。但當初裝修房屋也是房東首肯的,所以也就不用恢復原狀了。
不過,如果在當初裝修的時候,雙方簽訂有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有關這部分裝修費用的協議,那麼這個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想改造你租來的『小窩』,先和房東商量商量、簽個協議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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