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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兩個多月,《濱海新區土地改革專項方案》 (以下簡稱《濱海土地方案》)得到了國務院正式批復,據本報記者了解,批復函已在11月7日到達天津市。
於今年8月完成的《濱海土地方案》,先於《濱海新區金融專項改革試驗方案》遞交到了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委,並在隨後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復此份涉及六個方面的一攬子土地改革試驗方案,意味著濱海新區成為了全國土地改革試驗內容最為豐富的『先行試驗區』。
天津市在報批的方案中提到,土地改革的目標是『建立以用途管制為核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體系和土地管理制度。』
一位參與此方案撰寫的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天津市力求通過多項土地改革政策的先行先試,既為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提供保障,又為全國土地管理和改革提供經驗和示范。』
今年3月,國務院批復了《天津濱海新區綜改方案總體方案》,共包括10個方面的改革試驗內容。國務院在當時的批復函中要求,『鑒於土地和金融兩個改革方面的特殊性,天津市應制訂各自的專項方案報批後實施』。在此後的5個月裡,天津方面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不斷溝通中,展開了土地專項方案的撰寫。
此次批復的《濱海土地方案》中,共涉及六個方面的改革內容,分別為『創新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和耕地保護模式』、『改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制度』、『建立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安置新機制』、『改革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管,規范運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檢測體系』。
其中,在更為宏觀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國務院批復天津市,在國家批准的年度利用計劃中,將濱海新區有關計劃指標單列,並且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動態管理。天津市可根據濱海新區的發展用地需求,試行『兩年一次評估調整,五年一次滾動修編』的規劃修編制度,統籌安排與濱海新區發展相協調的各類用地規模和布局。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在天津市總體規劃規模內進行控制。
天津市還被獲准改革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制度,具體做法是,進行集體土地登記發證,明確集體建設用地規模、比例,界定集體建設用地權益,實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取得和流轉制度,將集體建設用地納入統一土地市場,完善配置方式,實行交易許可。同時,建立健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機制,維護集體的土地收益權。在保障農民土地權宜的前提下,開展遷村並鎮建設。
在被稱為『地方第二財政』的土地收益金方面,國務院要求天津市在完善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管理制度方面,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建立濱海新區統一的地價體系,健全統一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合理確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
參與此方案籌劃的天津方面人士說:『我們想進一步改革,將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金用於土地儲備,從而優化土地收益使用結構,完善專項管理制度,保障全社會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
上述人士告訴記者:『天津市力求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管理體系,將集體建設用地交易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統一管理,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的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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