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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08年9月1日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減半征收。
4、對界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的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新開工的城中村改造村民回遷房項目,凡符合城建收費減免政策的,可先辦理緩繳手續,再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副本)。
5、市區內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項目,城建收費可先按應繳金額的30%繳納,剩餘部分在辦理房產初始登記之前一次繳清。
6、危陋住宅改造項目中拆除原面積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產開發應繳納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均納入財政管理,由市收費管理部門一站式收取。
8、在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區拆遷改造中積極推行貨幣補償安置,拆遷補償費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時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
9、對具備分宗條件的地塊,積極探索『統一規劃、按功能切塊、捆綁出讓』的開發模式。
10、試行開發建設用地預申請制度,不定期向社會發布土地供應信息,開發企業可根據地塊情況向國土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國土部門適時出讓土地,有序控制土地供應量。
11、對原一級開發企業參加競買公開出讓土地的,試行以市財政部門認可的一級開發成本抵頂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出讓保證金的辦法。
12、調整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條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中,取消對建設項目工程形象進度的審核,其他許可條件仍按原規定執行。
13、積極探索定向建購的運作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設用地及合法建設手續的開發企業,可與有意組織本單位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的單位進行定向建購。定向建購要求開發企業資質和商品住房項目建設手續齊全,組織購房的單位與指定銀行簽訂職工預付購房款資金監管協議,開發企業持定向建購有關資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
14、有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觀念,按『統一受理、並聯審批、限期辦結』的要求,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縮短審批時間,在立項、規劃、用地、建設、產權辦理等環節推行主協辦工作制度,快審快批,按時辦結。
15、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企業誠信檔案,嚴格評定標准和評定程序,詳細記錄企業誠信行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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