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放貸款可協商調整
根據細則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調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後發放的貸款,以貸款發放的時點作為認定新政策執行時間;2008年10月27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限額、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據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受理查詢結果為准。
除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發放的,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策的條件,可與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協商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重新受理事宜。
來源: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