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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昨天公布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的細則。其中,對可享受80萬元貸款總額的對象做出了限定。而對於還未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策的條件,可與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協商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重新受理事宜。
四個條件需同時滿足根據規定,可享受貸款總額80萬元新政策應同時符合四個條件:即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每戶家庭有兩個人及以上參與貸款的共同借款人;每戶家庭有兩個人及以上均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符合其他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條件(如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餘額倍率、還款能力等)。
如果不屬於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總的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對於只有一個人參與貸款的家庭,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總計可貸款不超過40萬元。
首次購房標准更嚴格和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購房』標准相比,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界定更加嚴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本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從未在市場上購買過自住住房,也沒有因購買自住住房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二,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購房證明。
而對於『普通住房』的界定,則與之前市房屋、規土、財政、稅務四部門公布的標准相同。
未發放貸款可協商調整根據細則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調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後發放的貸款,以貸款發放的時點作為認定新政策執行時間;2008年10月27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限額、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據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受理查詢結果為准。
除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發放的,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策的條件,可與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協商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重新受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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