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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美麗出手在南山國際購買了三套商品房,其中兩條為住宅,一套為寫字樓,總價為110多萬元,趙美麗支付了首付42萬元,餘款68萬元要在一個月內付清。買賣雙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規定買方應於合同約定時間屆滿30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或與賣方解除雙方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逾期賣方有權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沒收賣方所交房價的10%作為違約金。
趙美麗說,上述合同簽訂後,她支付了首期款42萬元。由於炒房太多,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趙美麗上了銀行的『黑名單』,所以她的按揭一直沒有辦理下來。有意思的是,此時開發商並沒有直接解除合同,而是讓她等待,說會幫她想辦法處理的。
這一等就是兩年多,到今年6月,趙美麗突然接到惠州大亞灣法院的傳票,說她被開發商告了,要求與她解除購房合同。由於種種原因,趙美麗沒有出庭,8月法院宣判趙美麗敗訴,不僅要解除購房合同,而且要支付違約金、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登記費、訴訟費、律師費共計8萬多元。
樓市退潮導致開發商和炒房客的利益鏈條瓦解『無論如何,我42萬元的首付款在開發商手裡放了兩年多,不給利息就算了,還要扣除違約金和各種費用,這太不公平了。』趙美麗說,她辦不了按揭貸款的事開發商早就知道,解除購房合同是雙方共同的事情,要解除的話,開發商應該兩年前就提出,拖到現在纔解除是開發商違約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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