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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師認為,在當前業主欠物業費較為普遍的情況下,如果將訴訟作為追索物業費的唯一手段,不僅將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而且不利於物業服務公司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而他們這項催收業務恰恰可以減輕物業的負擔。
物業處律師催費是人性化方式市房管局物業處有關負責人表示,業主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就應支付相應費用。物業公司對待欠費的業主,一般采取公告或訴訟兩種形式。他認為,律師催收是一種人性化的方式,避免了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直接矛盾。『多數業主也不願打官司,見到律師函後,通常會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所欠物業費。』
業主 物業公司此舉屬於強逼部分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每年都派人上門收費,後來在小區的公告欄內將欠費業主的名單公布,現在又打算利用律師催收,這種方式是物業公司的強逼行為。另外,公示還涉嫌泄露業主隱私。
專家 無強制權利應保護隱私天津民法學分會秘書長郝磊認為,因律師具有專業素質,采取律師催收的方式有助於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但也需看到,律師畢竟不是司法機關,並無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催收未果最終可能還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另外,在建立催收系統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保護業主的隱私。
問題探討 是否還有其他途徑解決另有業主建議,如果由政府在土地出讓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一個由政府管理的社區管理基金,規定在業主沒有能力交物業費時,可經業主申請和政府審批,由政府墊付物業管理費用,並記載在房屋產權信息中,在該房產交易前繳清相應本金、利息即可,否則不予過戶。
同時,對不具有申請條件的業主,或惡意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管理公司訴訟完成、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業主仍未能支付相應費用的,由物業管理公司申請政府墊付,記載於該業主的房屋產權信息中,除非該業主付清相應墊付資金及罰息,否則,政府可不辦理該房屋的產權交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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