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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王淼和中介公司的陳俊聯手,收取54萬元首付款後與購房人周女士簽訂次新房買賣協議,約定辦出房屋小產證後直接過戶至周女士名下。沒想到,房屋小產證辦出後,王淼自己辦理了入住手續。昨天,閘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終止該房屋買賣協議;『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王淼被判返還周女士購房款54萬元,並支付違約金7萬元;陳俊承擔一定連帶給付責任。
2005年4月,周女士與王淼經中介公司陳俊介紹,簽訂購房意向書,約定王淼將位於中山北路的一套次新房以1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周女士,但當時房屋小產證尚未辦出。同月22日,周女士與王淼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半年之內辦出小產證後直接過戶至周女士名下;還約定協議違約方應支付房價總款20%的違約金及律師費。協議簽訂當日,周女士支付5萬元定金,次月8日,周女士又支付首付款49萬元及中介費1.5萬元。
去年5月,周女士至房產交易中心查詢纔得知該房屋已於2006年8月4日辦理了權利人為王淼一家人的小產證,且他們已裝修入住該房。周女士發現受騙,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王淼辯稱,當時約定半年之內辦出小產證後過戶,周女士半年之內未來辦理過戶手續,應視為違約。且周女士出於投資目的購房,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後房價逐步下跌,她曾通過中介表示要求解約,因此買賣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責任在周女士,故他們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審理中,法院還查明簽訂協議時陳俊所在的中介公司因未通過工商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約定,王淼在辦理系爭房屋產權證後即轉讓過戶給周女士。王淼辯稱周女士逾期未來辦理過戶手續和曾要求解約,沒有證據予以證實。王淼也沒有證據證實他在2006年8月辦妥產權憑證後履行了通知義務,相反卻在同年底即對系爭房屋進行裝潢並予以入住,王淼的一系列行為可以推定買賣協議未能履行的主要責任方為他。為此,周女士要求解除買賣協議,返還已付房款和定金計54萬元和違約金7萬元及律師費1萬元的請求,於法有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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