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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選】
2007年5月,邢女士在棲霞區買了一套92平方米的期房,開發商於今年3月交房。 2007年12月,邢女士的丈夫想將該套房屋掛牌出售,掛牌價是73萬元。兩周後,童先生看中了這套房子,但他得知房產證要到今年6月纔能辦出的時候稍有猶豫,不過邢女士承諾自己能以書面形式約定童先生先支付36萬元後即擁有該房屋的使用權,待房產證辦理好之後,邢女士協助童先生辦理產權過戶,辦理完之後童先生再付完剩餘房款即可,童先生於是欣然簽約。
今年6月,邢女士已辦理好房產證,但由於兒子的工作從無錫調到南京,她想將房屋留給兒子結婚用,中止與童先生的下一步交易,拒絕賣出該房屋,並同意退回童先生的房款及相應利息。對此,邢女士給出的理由是簽訂買賣合同時房屋沒有房產證,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為此,童先生深感委屈,盡管他能拿到自己的房款和相應利息,但卻影響了他對房屋的裝修和入住時間,如果他再買一套新房,可能要到明年下半年纔能裝修入住,買二手房做婚房又不太心甘情願,原本今年夏天裝修秋天結婚的他這下著急了。在這種情況下,童先生可以起訴邢女士,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嗎?
【律師在線】
本案中,邢女士與童先生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童先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雖然簽訂合同時邢女士尚未取得該房屋的相關權證,但雙方已明確約定房產證辦理好之後,由邢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所以邢女士與童先生所簽訂的合同內容並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均應遵守。邢女士違約的原因是將該房留給兒子結婚用,並非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所以只要童先生在合理期限內起訴要求邢女士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律支持:江蘇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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