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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商品房,業主交契稅、支付大修理基金都是應該的,但現在房產商卻還要我們交納房款13.85%的營業稅,我們想不通!』13日,東亭新光小區業主老餘撥打本報熱線電話,對金錫房產有限公司的做法表示質疑。
1998年,老餘在該小區購置了一套近百平方米的住房,此後全家一直生活在這裡。今年7月,房產商在小區裡貼出『通告』,要求未領取房產證的業主,盡快將購房協議等相關資料交給房產商,由其代為辦理相關的領證手續。該通告明確,業主除需繳付契稅、大修理基金外,還要交納一筆『發票稅』。
老餘沒聽說過買房還要交『發票稅』,便向金錫公司分管負責人詢問。該公司答復說,業主買房時拿到的票據其實是張收據,而要辦理房產證則需要正規的發票;而開發票按規定要向稅務部門交納營業稅。老餘以前一直以為那張收據即為發票,沒想到現在『換發票』,還要交納萬餘元的營業稅,他感到無法理解。
據了解,『金錫房產』已在去年7月轉制,由國營企業轉為民營企業。而在新光小區內,當年由該公司售出的68套住宅,僅有8套尚未辦理房產證。該公司分管負責人說:2001年後,他們就多次在小區貼出告示,並打電話逐一催促住戶盡快辦妥房產證,並提醒住戶不辦的後果由自己承擔。當時,公司統一為業主辦理,並沒有營業稅的問題。直到去年公司轉制前,他們仍作了催促。大部分住戶都如期辦妥了手續,只剩8戶未辦,業主在這方面是存在過錯的。
該負責人說,該樓盤作為一個整體項目,稅務部門已在幾年前就與開發商作了『清算』。所以當去年企業轉制時,相關的賬目上也沒有反映出來。現在公司願意出來辦理此事,也是為業主著想。但是,現在的企業與原企業實際上是兩家了,且政策、房價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業主一點不承擔責任也是不合理的。
對這一說法,老餘等業主並不認可。老餘說,他全家一直住在小區裡,並沒有看到這樣的通告,也沒有接到過這樣的催促電話。『住戶付錢買了房,房產商當年就應該提供正規的發票。1998年的時候,房地產的管理已基本規范了,應該有正規發票了。』錫山房管局產權監理處一工作人員認為,如果房產商與業主當初沒有特別的約定,這筆營業稅不應該由住戶支出。
無錫太湖律師事務所的王尚武律師說:企業轉制後,並沒有改變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企業銷售產品,理應交納營業稅,當初未向業主提供正規發票本身就錯了,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有義務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而不應由業主來交納此筆費用。當然,如果能提供業主過錯的依據,業主也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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