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據此,物業費應由業主承擔,由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如期交納。房屋出租後,物業費原則上仍應由業主繳納,除非業主在房屋出租合同中約定並經物業公司同意,由承租人將物業費直接交付給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