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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今(8月15日)起施行。這是繼今年年初市政府出臺《市內六區土地平衡項目試點暫行辦法》以後又一部規范土地市場管理的制度性文件,標志著我市土地整理儲備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本市合理利用土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將起到促進作用。
據了解,土地整理儲備,是指市政府確定的土地整理儲備機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規定對納入儲備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對國有土地實施收購、收回、置換後,進行土地前期開發整理,並予以儲存的行為。
2003年以來,本市加強了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管理,建立了規范統一的土地市場,所有的經營性用地必須經過收購儲備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規范的土地市場環境吸引了一大批有實力的房地產企業來津投資,使本市成為新一輪投資開發的熱點地區。2006年,土地整理儲備作為一項重要制度,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寫入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
《辦法》規定,本市實行土地整理儲備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政府儲備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土地儲備范圍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需要收回的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後未確定用地單位的土地;依法確認的閑置土地;依法確認為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國有土地;軍隊空餘土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國有土地。納入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內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優先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據悉,本市國土房管局已經制定一系列配套文件,並將於近期組織對全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的集中業務培訓,確保辦法得到有效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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