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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了1萬元訂金後,張先生發現自己所購房屋為『小產權』,無法過戶。為要回訂金,他將房主告上法院。近日,順義法院判決雙方買賣合同無效,房主返還訂金,張先生也需賠償房主租房損失650元。
張先生訴稱,今年3月2日,他通過房地產中介購買了閆先生位於順義一小區的兩居室樓房一套,約定價款為33萬元。當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閆先生須保證該房屋為大產權,並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隨後,他交付訂金1萬元。但事後,張先生得知該房屋根本沒有產權證,且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閆先生拒絕退還訂金,他起訴要求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閆先生雙倍返還訂金兩萬元。
開庭時,閆先生不同意退錢,辯稱他已告知張先生房屋是小產權。此外,簽合同後,他將房屋騰出,在外租房,張先生應賠償他這部分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進而不具有進行交易的資格。張先生與閆先生所簽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閆先生應將1萬元訂金返還,張先生也應合理賠償閆先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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