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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市民沈先生在市區下埔某小區按揭購買了一套面積158平方米的房子。按照買賣雙方當時簽訂的合同,開發商應在房子交付使用後365天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2007年6月,沈先生一家還清所有銀行貸款,但時至今日,他們依舊沒有拿到房產證。開發商的解釋是『等業主住齊了再一起辦理』。
業 主:很多住戶沒拿到房產證沈先生和妻子姚女士忙於生意,對房產證並沒有太在意。今年4月,沈先生的孩子參加小學昇初中考試報名,學校方面要求家長提供房產證以便劃分考試所屬的區域學校。房產證一事引起他們的注意。他們再次向開發商催辦房產證,但被告知他們的房產證屬於第3批辦理范圍,目前還沒有辦理到第3批。
沈先生告訴記者,2006年底,開發商就已辦好第1批房產證,如今已過去1年半了,他們的房產證還沒拿到手。姚女士曾經多次催促,得到的答復都是『正在辦理』。但她了解到,開發商方面並沒有像他們說的那樣『正在辦理』,而是根本就沒有辦理。她說,孩子報名參加小學昇初中考試時,她向開發商要購房資料,開發商當晚將資料全部給了她,她因此懷疑開發商根本就沒有把資料遞交到產權登記機關。據了解,沈先生所住的小區共有250餘戶,至今還有很多住戶沒有拿到房產證。
開發商:屬於第4批辦理范圍該小區2003年開盤,開發商委托代理人黎先生說,業主的房產證正在分批辦理,目前已經辦理了100多戶。沈先生的房產證屬於第4批辦理范圍,目前正在辦理,但還沒有辦理妥當。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開發商由於沒有及時辦理房產證,已經向沈先生賠償了房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黎先生表示,沈先生這一批業主的房產證最快可以在本月底辦好。
沈先生告訴記者,2007年6月繳交住房維修基金時,開發商讓他少交了7200元,說以此作為違約賠償金。這引起了沈先生夫婦的不安:『是不是他們賠償了違約金,就可以不幫我們辦理房產證了?』
部 門:可能是相關證明不全市房產交易中心有關負責人指出,辦理房產證需要開發商出示多項相關證明,缺一項都不行。該開發商遲遲沒有給沈先生辦理房產證,可能是由於相關證明沒有准備齊全。
該負責人表示,如果業主和開發商有這方面的糾紛,可以以合同中規定的內容為依據,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等法律手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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