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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再囤地,後果嚴重,《鄭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7月1日實施兩年不開發政府可無償收回
拿到地卻一直不動工,將被征繳土地閑置費;閑置超過2年還想開發的,要根據土地昇值情況繳增值地價,7月1日起,鄭州房產商要為『囤地』付出『代價』。
昨日,鄭州市政府官方網站公布的《鄭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開始施行。專家認為,如果政府動『真格的』,將會影響鄭州的商品房價格。
【政策】
土地閑過一年要繳閑置費以前,開發商拿地後即使閑在那裡,僅靠土地昇值也能獲利。根據以前的相關規定,一般是開發商把土地閑置滿兩年後,纔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置。不過,今年7月1日後,土地閑置超過一年的,也要繳納閑置費。
根據《辦法》,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用地單位或個人要按土地價款的20%繳土地閑置費。
兩年不開發政府可無償收回以後,閑置土地超過兩年的,如果土地昇值,開發商要把昇值後的差價補出來。
《辦法》規定,土地閑置超過兩年,用地單位或個人若仍想開發,除繳土地閑置費外,還要繳增值地價,也就是土地現行評估地價與原出讓地價的差價。
土地閑置超過兩年,用人單位或個人具備相應條件的,在足額繳納土地閑置費和增值地價後,可以申請限期開發建設。
不具備動工條件的,由政府協議收購。在用地單位和個人全額繳納土地閑置費後,原本拿地時掏的土地款,政府可全額退還。
如果開發商當時沒付清土地款,或者沒有按時足額去繳土地閑置費、增值地價,政府可以無償收回閑置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或個人拒繳納的,還將面臨罰款。
在閑置土地認定和收回過程中,用地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聽證,也可對主管部門的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
【解釋】
拿地一年不開發就算閑置什麼樣的土地算『閑置』?拿地時候約定的期限到了,還沒開發建設的,就是閑置。當時沒有約定期限,可拿地合同生效滿1年了,還沒動工的,也是閑置。已經開發了一部分,但沒有經過批准卻中止開發連續滿1年的,如果已開發部分不到一定標准,也視為閑置。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延誤的,用地單位或個人可以申請,重新確定動工時間。比如,拿地合同上約定政府修建基礎設施的,政府沒有如約完成導致工程無法動工的,政府部門出具書面證明後,可以重新確定動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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