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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購買房屋入住後,發現與鄰居合牆位置跟產權證上測繪的不一致,致使自家的住房面積嚴重縮水10平方米,於是他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而有利害關系的鄰居也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上海南匯法院日前對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作出判決,上海某房產公司應拆除王先生家的東牆,並按測繪部門標明的合牆位置重新砌築並承擔相應費用。
住房面積大縮水王先生2002年9月與上海某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協議書,確定購房面積為272.83平方米,房價為34.1萬餘元。同年11月,王先生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上面明確房屋建築面積為272.83平方米。
但居住後,王先生發現,自家與鄰居合牆位置與產權證上的測繪位置不一致,測量下來發現,自家住房面積縮水了10餘平方米,經與房產公司交涉未果而訴至法院。
庭審各執己見庭審中,王先生訴稱,由於合牆位置與測繪部門測繪的位置不一致,致使住房面積被鄰居所佔用,故起訴要求房產公司拆除現有的自家房屋東牆,按產權證上測繪部門標明的與鄰居房屋合牆位置重砌牆體,並要求鄰居協助完成牆體拆建,拆建費由房產公司負擔。
房產公司辯稱,公司與王先生簽訂房屋出售合同後,已按測繪部門測繪向王先生交付了272.83平方米的房屋,且王先生取得的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亦為該面積,故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王先生與鄰居之間的合牆並非公司所砌,當時交付房屋時系框架結構,並未砌合牆,故要求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房產公司擔責被判重新砌牆法院認為,根據商品房銷售通常標准,房產公司應為各房屋買受人砌設分戶牆,且砌設應符合其出賣的房屋面積。本案中,房產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涉訟合牆系王先生及鄰居所為,故推定為現狀移交。而現狀合牆位置顯然與測繪報告中標明的合牆位置砌設分戶牆不符,致使王先生未能全部使用其產權證面積,造成該情形系房產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所致,故應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現王先生要求房產公司履行拆除現狀合牆,砌設新合牆的訴請於法有據,予以支持。由於鄰居唐女士和顏先生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使用面積,理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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