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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訊(記者田桂丹實習生李新麗)在創輝事件事發後,廣州市今年2月份出臺了《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規定》),並於2月14日起公開向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該《規定》收到專家、律協等多方面修改意見。
房地產說明書難操作?此次《規定》的亮點之一,在於首次明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推介房屋時,應出示包含房屋坐落、用途、建築年限等內容的房地產說明書。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業主或出租方共同承擔保證房地產信息真實的義務。房地產經紀出示說明書的同時,要進行解說。
對此,有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在網上留言指出,根據其近幾年的工作經驗,中介極少將十分詳細的介紹書出示給客戶。因為業主放盤出租出售時,可能只有不到百分之一會留房產證復印件給中介。另外關於建築年限問題,舊房產證也極少注明,即使查冊也未必絕對全部可查出,部分房屋年限是查不到的。
該名人士提出,成本問題也是說明書實操的『軟肋』。如果制作說明書需要查冊,每次查冊都需要40元以上,成本太高相信沒有幾間中介公司會實行,可能都是要求客人付款或由中介人員自己掏錢。除非有一正式規定中介可免費查冊,或是有正式規章制度要求業主放盤必須出示資料,否則相信絕大部分業主放盤時都不會在沒有實際客戶、未有客戶落實的情況下交出所有證明資料,對中介方來說無法強硬態度要求業主出示所有資料和復印。
對此,還有網友留言,稱此關於房地產說明書的條款,主觀願望理想,但實操性低。
傭金應明確收取對象有網友留言,說目前規定二手房交易服務費上限是成交價的2.5%,但沒有明確是交易雙方各收2.5%,還是雙方加起來2.5%,給中介公司鑽空子。此外,還有市民建議增加收費項目的具體細則和收費標准,即是哪些項目可以收費,收費的上限是多,以及違反後的處罰。
還有專家指出,《規定》第六條說房地產中介經營活動包括『代收、保管訂金、誠意金』,但訂金和誠意金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其法律性質不同於『定金』,屬中介服務行業不規范收費行為,不宜在政府部門正式規章中進行認可,建議刪除本項。
中介要注冊應先備案去年發生的創輝事件,將房產中介在審批成立時的一些『漏洞』進一步放大。據了解,自從《行政許可法》實施後,房產中介行的開張僅需在工商部門拿到執照後即可開業。因此,有部分房產中介並未正式到房管部門進行備案。因為,後者備案的資金門檻等都較高。這就造成了部分中介行雖自身資金不夠,但可采取挪用顧客資金維持生計,容易遭成二手房交易中資金的危險。
因此,《規定》第五條,明確設立了『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成立和備案』的條件,要求『工商管理部門批准成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時,應聽取廣州市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意見。』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資質備案,未備案的,工商管理部門在年審時應取消其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營業范圍。』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為企業設立登記設定前置性行政許可,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能引發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建議刪除。還有律師指出,第五條第一款建議修改為『工商管理部門批准成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與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互相通報情報,聽取意見。』
而廣州市律協也建議,第五條二款修改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設立前,應當向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相應的資質預核准;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後,應當向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資質證書的年檢核准、備案手續,未通過年檢核准、備案的,工商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管理年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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