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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家庭由戶主或戶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籍簿、家庭上年收入證明和《天津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向被拆遷房屋坐落的區房管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公示後,由區房管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申請人持《購房證明》、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自開出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選購住房。《購房證明》只限本人使用,每個證明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後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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