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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單位:
2005年12月7日,市住房委員會下發的《關於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新職工完善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號)要求,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對部分工作年限內的新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以現金形式發放到個人。其中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發放時間段為1999年6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塘沽、漢沽、大港區發放時間段為1999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1日。現對發放時間段內有工作調動的新職工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發放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新職工在本市財政全額撥款單位之間工作調動,即調入、調出工作單位均為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統一由調入工作單位發放,所需資金由調入工作單位所屬財政負擔。
二、新職工由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調入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在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工作期間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由原單位據實發放,所需資金由原單位所屬財政負擔。
三、新職工由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調入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自調入該財政全額撥款單位之日起開始發放,所需資金由調入工作單位所屬財政負擔。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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