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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津房法[2003]40號)同時廢止。
二??六年四月五日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全面推進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監督規定》,結合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各級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執法監督堅持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保障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對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統稱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市國土房管局或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對所屬職能部門的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五條市國土房管局或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的法制部門是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各業務處(科)室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和法制部門共同搞好層級監督。
紀檢監察和人事部門負責對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結果是衡量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重要依據,應當納入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
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以下范圍:
(一)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抵觸;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是否合法;
(四)行政執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程序和時限;
(六)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是否合法;
(七)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市國土房管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策法規處(以下簡稱市局法規處)依法審核後,報主管局長或局長審簽發布,並於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二)行政執法檢查。市國土房管局各業務處室負責制定全系統本業務主管范圍內行政執法檢查年度計劃或專項執法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各業務科室負責制定本業務主管范圍內行政執法檢查年度計劃或專項執法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或區縣人大、政府組織的綜合性執法檢查,由市局法規處或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法制部門負責協調並參與;專項執法檢查,由各相關業務處室(科)負責協調並參與。
(三)行政處罰的核審。對市國土房管局或者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由市局法監處或者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法制部門負責審核。
(四)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市國土房管局或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14日內,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將書面材料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或市局法監處備案。
(五)組織問卷調查。
(六)組織評議考核。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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