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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津政發〔2003〕51號),進一步加強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規范、培育土地市場,避免土地市場分散競爭和政府收益流失,促進全市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對全市經營性用地實行集中交易。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經營性用地是指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場和土地交易的專門機構。全市范圍內(包括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經營性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實施公開出讓。
三、各區、縣(包括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下同)經營性用地項目進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前,必須將經區、縣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讓方案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實施出讓工作。
四、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負責統一發布全市經營性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工作,並對社會公布交易結果等信息。
五、各區、縣經營性用地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實施公開出讓後,由所在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取土地出讓金,並上繳區、縣財政。
六、經營性用地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後,凡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按照《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的規定,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負責按照原公告發布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競買申請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組織公開出讓。
七、自4月1日起,東麗、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漢沽、大港區經營性開發項目用地首先實行集中交易;自6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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