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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發區建發局、保稅區土地局:
為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用地集中交易項目備案管理,統一標准,提高效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擬出讓土地應達到『淨地』條件。制定土地出讓方案前,區縣國土部門工作人員應進行現場查勘,確保擬出讓土地為『淨地』,並在出讓方案中說明現場查勘情況。
根據規劃需要,土地出讓范圍內確需保留房屋、樹木以及構築物等設施的,應在出讓方案中說明。
二、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擬出讓地塊土地權利人應變更為政府收購儲備機構;根據規劃需要,土地出讓范圍內確需保留房屋、構築物等設施的,房屋所有權人以及相關設施的使用人應變更為政府收購儲備機構。
三、控制土地出讓規模。為防止出讓土地閑置,出讓地塊宗地面積一般不得超過20公頃,開發建設期不得超過3年。
四、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土地出讓方案中應當明確土地評估確認價格,以及由土地收購整理成本、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政府淨收益三項之和組成的計算價格,出讓底價不得低於上述價格,並應按上述價格中的最高價確定。
五、辦理備案手續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經營性開發用地出讓方案備案登記申請表;
(二)土地出讓方案;
(三)區縣政府的批復文件;
(四)擬出讓土地的權利人為政府收購儲備機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確需保留房屋、構築物等設施的,還應提供權利人為政府收購儲備機構的房屋所有權證以及其他證明;
(五)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六)《天津市區縣經營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辦法》(津國土房地市〔2006〕605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
備案資料應按照《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排序裝訂並組卷後上報。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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