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房地產權利登記發證制度。《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也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提出對房地產買賣合同(包括商品房預、出售合同)進行登記的要求。
房地產買賣合同登記是房地產(權利)變更登一種,它是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權司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房地產登記具有證明效力。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和房地產交易行為、法律文書受法律保護。就房地產買賣合同而言,經過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登記備案,就說明該交易行為已得到政府認可,合同權益受法律保護。
房地產登記同時具有公示效力。房地產是不動產,其買賣不能像其他商呂的買賣以轉移(搬動)標的物的方式來完成,房地產權利的合法佔有只能是擬制佔有,所以必須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登記公示,以作為權利人擁有房地產權利的國家法律證明。房地產買賣合同登記,直接的作用是可以防止原房地產權利人(賣方)再把房屋賣給他人,或把出售的房屋抵押、出租、侵犯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該購房者與售房單位簽訂房屋出售合同後及時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心單位就無法再把該房屋抵押給銀行,即使抵押,也不能通過登記,不產生法律效力。
登記程序
1:當事人申請: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或公證處出具公證文書的第2天起90天內,買賣雙方或買方委托賣方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外銷商品房、僑匯房買賣合同到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出登記申請,填 寫申請表格,提供相關材料。
2: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審核,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3:進行合同登記,加蓋登記專用章。
4:交納登記費用。
登記需提供的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資料、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2:房地產權利證明文件,如預售許可證、房地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房)等;
3:商品房預、出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外銷商品房預、出售合同或買賣合同須經公證);
4:其他相關材料。
合同登記費用
1:交易金額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下同),每份50元;
2:交易金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50萬元,每份150元;
3:交易金額超過50萬元但不超過100萬元,每份300元;
4:交易金額超過100萬元,每份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