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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李建華夫婦決定對青島市人民政府及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16年的房屋佔用費、合法私房不能居住卻要按市場價在外租房的經濟損失、房屋大修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34萬元。理由是: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明確規定私房遷戶發還,而房管局沒有及時通知全部佔用戶所在單位騰房,導致2002年仍有7戶沒有騰退。
『第一次行政訴訟得到的是法院的口頭答復,他們說這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應通過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不屬於法院的主管范圍,這個我不能理解,我訴訟的是政府相關負責人的違法、違紀、不作為,怎麼要通過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呢?另外,行政訴狀遞出去了,不立案的話也該有個不受理的裁定啊,我們拿著這個裁定纔能進行上訴。』李建華說。
2008年1月,李建華夫婦再次到市南區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狀,被告為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房屋暫定費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告限期保質將原告房屋恢復原狀,並出具相應書面文件證明);多年的房租損失26萬元;多年來被告給原告造成的身心疾病和在外市場價格租房生存等損失6萬元;多年來被告逼迫原告上訪、訴訟的損失6萬元,合計共118萬元。
3月12日,針對第二次行政訴訟,市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約李建華到法院核實問題,表示幾天內就會給他一個答復。
『我國《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李建華很無奈。
贏了官司卻拒收『危房』截至2005年,擠佔李建華夫婦房產的業戶們已全部搬走,然而在2005年年底,李建華夫婦再次把佔用戶告上了法庭。這次告他們是索要2005年的擠佔費。』李建華說。
市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4日(遷出)的房屋使用費。被告在遷出房屋時,通知原告交接鑰匙,但原告拒不接收,責任在原告方。
『我不接收是有原因的,現在房屋是一個爛攤子,如果不大修根本就沒法住人。』李建華說。
記者在房屋現場看到,一、二兩層的門窗無一完好,一層多間房子的地板遭嚴重損壞,作為整個樓房基礎的石頭也有不少移位,裂開一條條縫隙,牆上也有幾處因搭建違章建築而留下的深坑,電表盒處還貼著幾張欠費通知。
李建華認為,作為租房戶,在退租時要做到『五無』,即:無欠費、無戶口、無違章建築、無雜物堆放、設施無損壞,而佔用戶們沒有
做到『五無』,所以他們無法接收房屋。 『再說了,你們是從房管局手裡租來的房子,交鑰匙也應交給他們,而房管局在經營、管理、使用該樓房至今已經50年,從沒有對該樓房進行必需的大修,直接導致了原來完好的樓房至今成為破爛危房。』李建華說,所以,房管局對該樓房有維修的責任。
部門意見:屬歷史遺留問題3月11日下午,記者在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見到了一直負責處理這處房產問題的工作人員於守賢。他解釋,房管局已於2001年就為陳正、李建華發還了房屋產權,協調擠佔戶的所在單位為他們遷出騰房,幾年前擠佔戶們全部遷出了,現在是他們拒絕接房,不是別人的問題。另外,李建華通過打官司已向擠佔戶索取了幾年的擠佔費用,他們完全可以用這筆錢來維修房屋。
2006年,半月談曾以政策解答方式刊登了李建華夫婦的疑問。隨後,青島市信訪局就向雜志社送去了一份關於李建華夫婦落實私房的情況說明。
該說明解釋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自留房產權歸還拖延的疑問。落實政策開始後,原青島市房產管理局即以(1986年)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通知原市南區房產辦事處將該擠佔房發還房主自管,因產權人趙炳麟去世,按規定在房屋發還時需事先由產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辦妥繼承公證手續。但房子的幾方繼承人就繼承權問題發生爭議,經過民事訴訟,直至2000年7月纔最終判決陳正繼承50的產權。』針對當時『5年就有58次訴訟問題』,經中級法院調查,之所以會產生這麼多件案件,是由於陳正的案件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加上案件涉及的當事人多、政策性強、案情復雜所致。嚴重損壞的樓房房主意見:不應以繼承糾紛為由拖延發還
對於信訪局的答復,李建華夫婦並不滿意。首先,1986年就規定被擠佔房發還房主自管,而至於我們如何繼承這個房子是我們自己的家庭內部糾紛,房管部門並不應該以此來作為拖延擠佔房發還的理由,另外就是房屋維修的問題,現在我們雖然有產權了,但大修的費用非常高,我們根本拿不起,而這個房子受損是誰造成的,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李建華表示。目前,為了這處私房,李建華夫婦已有76次訴訟,但他們還是信心十足,如果得不到滿意的答復,他們還會繼續走在訴訟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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