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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多家擠佔房管局『代收』房租房主無奈在外租房
一處私房引發76起訴訟
房子被擠佔的李建華竟收到了擠佔戶要求他修房的通知。
3月10日清晨,租住在青島市龍江路28號的李建華剛起床就接到房主的電話,通知他盡快搬走騰房。幾年來,一直租房的李建華和老伴陳正已經搬了3次家。
靠租房生活的李建華和陳正並不是沒有房子,他們手裡就有一本2001年2月辦理下來的房產證,房子為兩層樓房,建築面積達335.97平方米。然而,為了能住進這處屬於自己的房子,夫婦倆卻在7年間先後進行了76次訴訟(不包括之前所進行的繼承官司),而且目前訴訟還在進行中。
贏回產權卻輸掉住所訴訟中所牽涉到的房產是位於青島市萊蕪二路2號的一座三層樓房,樓頂還有閣樓,始建於上個世紀30年代,投資建房的是陳正的外祖父趙仲如和趙仲如的侄子趙炳麟。
1958年6月,在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中,這處房產被作為房主自留房,而私改後不久自留房的一二層及附屬平房被二次納入改造並安置了住戶。陳正家族一大家人都擠進了三樓和閣樓生活。
雖是親戚,幾家人擠在一層樓裡難免發生糾紛。好不容易維持到了上世紀80年代,這時,中央到地方都開始落實私房政策,自留房歸業主自管。我和老伴馬上打官司要求獲得這處房產的繼承權,其實當時打官司並沒想到自己會贏,認為即使輸了也就證明了自己沒有私房,到時候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去找單位要房子了。』李建華說。
繼承官司從1983年開始打,出乎意料的是,1992年判決書下來,陳正繼承50產權』。
為了能辦理房產證,李建華夫婦又打起了產權分隔官司,並最終獲得了家族樓房一二層的產權,隨後於2001年2月領到了屬於自己的房產證。
要回了一二層樓的產權,李建華一家人就沒辦法繼續在三樓住下去了,然而當他搬出三樓准備遷回屬於自己的房子的時候,卻發現自己的房子滿滿地住了7戶人,更沒有人為他們騰房。
李建華一家人頓時陷入尷尬的境地:贏回了對房產的繼承權,卻失去了住所,無奈的他們只好到外面租房維持生活。
48次訴訟要求給自己騰房為了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李建華夫婦找到了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隨後向佔用他們房屋的單位發出了通知:你單位職工×××居住的房屋,因落實私房政策,產權已發放給私房主自管,根據相關規定精神,該房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籌房騰房。
考慮到通知即使發出去了,短時間內也無法解決問題,2001年3月至5月,急於要回房子的李建華夫婦一紙訴狀分別將擠佔自己房屋的其中5家住戶告上了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要求住戶騰空房屋並補交房屋租金。
市南區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作出民事裁定,由於涉案房產屬落實私房政策房屋,認為被告在未被妥善安置前,法院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原告訴被告房屋租賃屬另一法律關系,法院不予受理,故駁回原告起訴。
李建華夫婦隨後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被上訴人騰出房屋並支付租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樣認為,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房屋屬政府部門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並以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不服輸的他們又對此案提出申訴。一審、二審相繼被駁回,這讓李建華夫婦難以理解:自己的房子被別人佔著,為什麼就要不回來呢?起訴、上訴、申訴、重新起訴……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年零9個月的時間,李建華夫婦為了這處房產的問題先後進行了48次訴訟。
夫妻倆站在房子前,一人手拿房產證,一人手拿76次起訴的記錄。
騰房通知遲下了15年一次次的訴訟逼著李建華夫婦不斷地收集相關材料和證據,他們對這處房產所牽涉到的事情知道得越來越多。『等我仔細地對材料和證據進行分析後,我竟發現了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有一個很大的工作漏洞。』李建華說,而這個工作漏洞也是他們履次訴訟都被駁回的根本原因。
李建華收集到的其中一個重要材料就是『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該文件第一條規定發還自留房產權,第二條規定則是:通知全部佔用戶(包括1958年早期擠佔及『文革』中擠佔未遷出部分)的所在單位騰房,但需向房主講明,住在二層的高××亦是被佔房主,須待高××之被佔房屋(龍口路13號)政策落實後再予歸還。
『而事實則是房管部門沒有及時通知全部佔用戶所在單位騰房,直到2001年纔發出了騰房的通知,整整晚了15年,這也是這些佔用戶們長期佔用我們房屋的根本原因。』李建華說,而1986年文件中所提到的佔用自己房子的高某,他的房子(龍口路13號)當時被市南公安分局金口派出所佔用,文件發布後產權歸高某的兒子,而由於派出所辦公需要一時無法騰房,就向產權人交納房租,在2001年3月市南公安分局為李建華開出的一份證明上顯示,當時每個月向產權人交納租金9000元。
高某的房子產權收回後雖然一直被佔用但收著房租,那麼佔用自己房子的住戶是不是也該按期交房租呢?李建華心裡這個疑問很快就得到了證實。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佔用戶為了證明自己是合理租房居住曾向法院提交過一份證據,這份證據就是佔用戶與房管部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至今仍住在萊蕪二路2號樓旁平房內的吳老先生接受采訪時表示,他是房管部門的退休職工,這處平房是公房,他們一家每年都要向房管局交納700元左右的房租。
『我們這纔弄明白,這些年來房管局不但沒把房子給我們,還一直替我們收著房屋租金,而我們一家人卻被迫在外到處租房。』李建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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