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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為規范房地統一登記發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轉讓,承讓方為自然人的,由各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按照《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津政發[1998]45號)的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
本通知下發前,上述房屋已經發生多次轉讓行為,且未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再追繳本次轉讓之前的土地出讓金。
二、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轉讓且承讓方為非自然人的,國有劃撥土地上與住宅相連的底層商業等非住宅房屋轉讓的,應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津政發[2003]51號)的規定補辦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其中,上述房屋位於外環線以內的,由轉讓雙方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申請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位於外環線以外的,由轉讓雙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三、凡涉及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房屋轉讓的,各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在受理房地登記申請前,須將相應的《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讓金繳齊證明作為受理登記的要件。
四、本通知下發後,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未按上述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各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一律不予辦理房地登記。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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