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控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差價28.8萬元
以低於市場價格購買了本單位商品房,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謝某被公訴機關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房款差價28.8萬元。此案日前在越秀法院受審,而前一天,該公司另一位副經理王某某也因同一事由被控貪污45.5萬元。
指控:倒簽購房合同逃避審批
據悉,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公司是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子公司,1999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為國內首例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被稱作『中國第一破產案』。此後,破產清算組進駐,接管破產企業。
被告人謝某,男,62歲,廣東開平人,大學文化。1992年起,謝某擔任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公司的副總經理。2006年6月14日,謝某被檢察機關召去說明情況,第二天被羈押,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審。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8月份,也即廣國投破產清算期間,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謝某利用職務便利,采用倒簽購房合同的手法,逃避破產清算組的審批,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了該單位位於寺貝通津1號之六1801一套商品房,該套房子面積120多平方米,購入時只花了47萬元,而按當時的市場價計算,價格應為76萬多元,謝某貪污差價28.8萬元。
公訴機關稱,按照規定,破產資產的增減都必須經過破產清算組的審批同意,謝某於2001年8月購買該房產,但購房合同日期卻簽為1997年6月,即在破產清算組成立之前,以此逃避破產清算組的審批,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辯解:買房行為是基於公司決議
2008年3月2日上午,戴著眼鏡的謝某一身便裝前來受審。庭審時,謝某稱他的買房行為是基於公司『盡快變現的決議』,並不構成貪污罪。謝某稱,2001年前後,公司經營已完全陷入困頓境地,水電費都無法繳納,各個債權人紛紛前來討債。2001年3月6日和9日,公司前後兩次共20人到會召開了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將公司現有資產盡快變現』,盡快將空置商住樓出售和低價讓利給員工。
謝某表示,當時公司決定將寺貝通津的10套商品房定價3800元/平方米出售,共賣出了8套,有3套為本單位員工購得(包括其本人的1套),另外5套則出售給了其他購房者。謝某稱,當時出售房產是為了變現,已征得了破產清算組的同意,而合同上的簽字日期等是單位早已擬好了的。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