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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將要召開前,就兩會民眾可能關心的話題媒體展開了一系列的攻勢,努力的希望能在兩會期間吸引更多的眼球,尤其關注住房及住房保障性問題,這幾天我連續接到了香港鳳凰衛視、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以及各種平面媒體的采訪邀請。但從已接受的采訪中發現,大多數媒體的編導們都對住房與住房保障體系存在極大的誤解,甚至存在著故意扭曲的宣傳導向,這種誤解導致的宣傳重點並不利於建立和諧社會。
我是在1998年23號房改文件出臺後最早向政府建議建立住房社會保障體系的,也是最先向政府建議立法用土地收益金的15%資金建設廉租房等社會保障用房的。同時也是最先要求建立市場與保障各自分設承擔責任的,也是最先投入資金連續組織了多年對低收入群體解決保障問題做研究報告的。並且是北京市政協會上最早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提案的,更是對政府房地產政策提出批評與建議最多的。但絕不是惡意攻擊政府,更不會為討好民眾而歪曲事實,或為吸引眼球而誤導民眾。
誤區一:大多數民眾認為政府投入過少而造成民眾的住房困難!
多數的民眾、學者、經濟學家和部分官員錯誤的用香港、新加坡的例子來證明中國政府的投入過低,而未能解決民眾的住房問題,並用發達國家的年度預算中投入廉租房或公房的比重來證明中國政府的投入過低,似乎中國政府是一個對民眾住房問題不負責任的政府。
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一、香港與新加坡是個城市型的國家或地區,有護照可做人口的限制性邊界,實行獨立的財政政策。而中國的城市是無法用戶籍來限制人口邊界的,並且是非完全獨立的財政政策,這是國情的巨大差別。
二、是中國歷史上實行的是住房福利分配制度,是一種全民的計劃經濟保障性分房制度基礎,盡管財力不足無法改善住房問題,機制不對纔實行了房改,但不能否定這一階段的住房成果。
三、1998年房改推行市場化之後,城鎮居民的住房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同時顯現出房價與收入之間的差距,因此應建立住房保障體系,但不能用不到十年的空間否定了歷史。
目前全國128億平方米存量住房中,歷史分房、房改房所佔有的存量超過了50%,公管公房出租量超過了10%,政府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舊城區改造拆遷安置用房超過了10%,意味著70%以上的住房還是政府用各種方式提供的,加上住房補貼與公積金幫助解決了部分民眾的住房問題,應該說大多數城鎮居民的住房不論收入差別,主要還是依靠政府所提供的住房解決的居住保障,並不比香港與新加坡差,純商品房僅佔存量的不到25%,別忘了中國還有遠超過城鎮住房4倍多的農村住房。
盡管中國1998年之後的住房保障投入遠遠低於許多國家,但這些私有制國家並沒有投入中國歷史上這樣多的公共住房建設與分配的資金,脫離中國國情的比較是誤導。
為應付亞洲金融危機,拉動中國經濟增長,1998年的房改將經濟適用住房從可租可售變為了以銷售為主,並放松了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准入准出制度的管理,讓政府的補貼變成了拉大收入差距的一種分配,確實存在許多問題。但卻是在逐步改革的進程中得到了糾正,2007年的24號文已明確了建立住房保障體系的工作,並開始推動這一體系的建設了。
誤區二:錯誤的理解成廉租房制度僅僅是蓋房子。
廉租房制度是一種保障性的制度,但絕不是僅僅看蓋了多少廉租新房。大多數民眾和媒體在用審問式的口氣和眼光查問地方政府建設了多少新的用於廉租的房屋,似乎這成了唯一的考核標准。新建的廉租房套數小於了應保障人群的戶數,似乎就是地方政府未盡力,也夢想在一天之內就能解決所有的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
當一位地方官員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2009年將竣工的廉租房可以解決當地的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時,竟被問到為什麼2008年不能解決的傻問題。
廉租房制度並非都必須新建住房,還包括政府收購的舊房源,回收拆遷改造的房源,政府原有的公管房源等,以達到分散居住困難群體的目的,同時包括用租金補貼的方式讓住戶自行就近租用社會住房等多種方式,新建廉租房僅僅是實物房源的解決途徑之一,而並非全部。
尤其是2007年纔下發24號文件,地方政府從籌備資金、整理土地、設計、施工、建設總要有一個周期,2009年竣工並非不合理的情況。不能要求地方政府今天懷孕明天就生孩子,而媒體的導向似乎晚了一天就生不出孩子來了。
沒有一個國家能在一天之內解決所有的住房困難問題,也不要夢想中國這個人口大國並在加速城市化進程中能有能力一天之內解決所有住房困難問題。美國上百年的保障政策至今仍不能完全解決這一問題,香港居屋抽簽常常排隊三至七年,中國也不可能實現一天就變的奇跡。
誤區三:住房困難與收入困難混為一談。
少數媒體將住房困難與收入困難混為一談,認為兩者是必然聯系的關系,這是重大的誤解。歷史上的福利分配制度並非按收入解決住房的,職工所在單位與政府的職能佔主導地位,而收入當時基本是平均化的,差距較小。市場經濟改革之後,收入發生了變化,有的大大提高了,但也有因下崗失業而降低了收入的。許多收入低的家庭並非住房困難,而相當一批收入提高了的家庭並不是一定有能力獨自用市場化的方式改變居住的條件,兩者之間差距巨大,且極不平衡,有房住的不一定收入高,中等收入的家庭不一定住房好於低收入家庭。
並且這兩者都是一個變化的動態,並非今天統計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難戶,在廉租房建設的兩年周期中不發生變化。如有的可能收入提高了,有的可能因市政建設拆遷等原因住房條件改善了。這本是動態和長態的變化過程,但卻有媒體在質問地方官員為什麼不按現有統計數一次性建設足夠的廉租房。
誤區四:按全國的統計數據衡量地方的特殊性。
中國的土地收益數值巨大、財政收入數值巨大,但各地的情況極不平衡,有的地區的收益較低且財政收入無法保證正常的執政,要靠轉移支付來維持。因此各地的困難不可能一刀切的平衡解決。這是歷史經濟發展原因和分稅制的財政體制造成的。想在一天之內讓各地政府都同步的建設廉租房、同步的解決擴大面積的問題,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發達地區可以有較大的資金投入,但非發達地區也許要靠中央政府支持,必然拉大了地方之間的差距,僅用全國的統計數據去計算各地情況只能是一種誤導。
誤區五:將社會保障體系當作財富的再分配。
住房社會保障只面對特殊住房困難並收入低無法靠其他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的群體,因此各地的廉租房保障或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都制定了明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現有住房條件的限定,只有符合該標准以下的家庭纔能享受保障,而超過了該條件的家庭則無權分享國家的優惠。保障是人權的安全網,但絕不是彈簧床,更不是一種國家財產的再分配。
采訪中一個三口之家居住45平方米的住房,雖未提高生活質量且收入難以購買商品房,但並不是廉租房的供應對象,更不是現標准中的住房困難家庭,不能靠保障去解決住房問題。
誤區六:低收入家庭不應進入商品房行列。
采訪中多次聽到媒體的記者與主持人問我,在商品房價格高漲中低收入家庭如何購買商品房的問題。需知道所有的中央或國務院文件中從來都沒有過要求低收入家庭購買商品房的條款,不能用低收入的家庭來衡量商品房的房價。
任何國家都沒有從低收入的窮人家庭中收取了大量的巨額土地出讓金之後,再用商品房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先例。低收入家庭應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屋、廉租房等保障。在中國是指至少是在不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劃撥土地上建設的住房,而絕不應是擁有自主產權的商品房。當然不排除靠原有房產變現或拆遷安置等變化的情況。
誤區七:經濟適用住房的非完整產權。
許多民眾會誤解認為經濟適用住房是花錢購買的,當然可以出租獲取收益、可以自由賣出。道理很簡單,按現行的中國土地制度,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不得自由買賣。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是國有劃撥的,是政府無償提供保障而免除了土地收益的,土地產權仍歸國家所有,土地的收益權也在國家。
而出租則違背了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初衷,也違背了分配公平的原則。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中尚有土地的基本權利,自然也應有權獲得出租與轉讓的昇值收益,而只有在保障住房的權利上政府纔會放棄收益權形成保障。
盡管我個人認為經濟適用住房上的『磚頭』補貼無論如何都無法比『人頭』補貼更為公平合理,但至少在目前階段還是能對提高住房標准與質量起到保障作用的。
誤區八:貧窮不是一種權力。
早在羅馬帝國時期就有立法給窮人發面包的記載,此後更多的國家為保證人口的增長都有救濟窮人的法律,包括1816年英國恤貧法之後的歷史,直到聯合國成立之後的有關人權、居住權等各種公約,都要求各國政府應對貧窮、貧困家庭給以包括住房在內的各種救助與保障。
但並不等於貧窮變成了可以向政府伸手要求救助的權力。
有階級斗爭的時代,『貧窮』似乎變成了『革命』的符號,暴力革命也就好像成了窮人的『權力』。但革命成功之後,『打土豪、分田地』讓過去的窮人變成了有產者,直到改革之前大約中國幾乎大多數的家庭雖然很窮但都變成了國家的主人。只有那些被稱為是地、富、反、壞、右的份子及他們的家庭、親屬、子女成了這個社會中生活最困難的赤貧一族。那時似乎貧窮並沒有任何權力,也得不到任何的救助,並不受聯合國人權公約等條約的保護。
改革開放之後,鄧小平先生明確的提出了『貧窮不是社會主義』,開始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了,推行市場經濟了,也同時產生了貧富之間的差別。
政府當然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養老、醫療、教育和住房等等。當然應無償或部分補貼的幫助那些暫時處於貧窮狀況下的家庭。但不等於讓貧窮變成了可以伸手的權力,因為相對於城市中的貧窮,還有農村之中的貧窮。如果將貧窮當成權力,則那些農村之中的更貧困家庭是否應有更多的優先權呢?
貧困是個相對的比較過程,所有的中國人都是在改革之後從貧窮開始逐步富裕起來的,仍處於貧窮的群體當然需要政府提供幫助,但絕不能將貧窮當成一種伸手的權力而永遠的睡在貧窮的包袱上、拖社會發展的後退,更沒有權力用貧窮做大旗而攻擊政府的保障政策。
當政府用保障性措施部分的改善了貧困家庭的住房條件,用財政補貼來進行救助之後,貧窮可能依然存在,但卻比尚未完全獲得的政府救濟的貧困家庭好得多。財政的轉移並不會創造財富,只有徹底的消除貧窮時,社會財富纔會增長、社會纔會進步。
而利用貧窮向政府伸手的社會風氣應堅決的打擊,以保證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幾天的不同采訪中,從不同的提問中明顯的可以看出還有許多對現行政策的誤解。看來政府不僅要出臺政策更要正面的宣傳,以防止被媒體的編導們誤解,而從誤解的角度來宣傳與傳染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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