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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價格評估行為,提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業務水平,增強執業風險意識,保證房地產估價報告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規范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評估(估價)報告專用章,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必須加蓋本機構公章,並由二名以上(包括兩名)在本機構注冊執業、持有『房地產估價師執業專用章』的房地產估價師簽字、蓋章。否則,一律視為不合規報告,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換、拆遷評估等業務時,不能作為各區、縣房管局、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及有關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的參考依據。
二、各區、縣房管局、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換、拆遷評估等業務時,凡發現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繼續使用評估(估價)報告專用章的,要及時予以制止,並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反饋情況。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加強房地產估價師的監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內部執業質量控制機制,保障房地產估價師在執行估價業務時必須遵守專業標准要求,切實提高機構的執業質量。
四、因業務發展需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本部(資格等級載明的辦公地址)外設立業務部或辦事處的,必須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備案後,方可設立(具體設立標准另行通知)。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其業務部或辦事處的人員、業務、財務、收費要實行統一管理,業務部或辦事處不得聘用社會上非注冊執(從)業的人員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承接的業務必須由機構總部統一承辦,統一執業標准、統一出具估價報告、業務部或辦事處不得以其單獨印鑒出具估價報告。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競相壓低收費標准、向委托方或有關人員支付『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指派專人負責《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業務統計表》的填報工作,確保填報內容真實准確,於每月月末以軟盤形式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報送備案。《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業務統計表》的填報情況將作為對機構進行定期考核及資格等級重新評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八、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凡違反有關規定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將依法進行處罰,並將違規情況作為不良記錄記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進行公示。
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件:具有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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