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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濤和買主王軍以及一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約定售房價款為26.8萬元,定金1萬元,過戶的相關費用由王軍承擔。但在過戶的前一天,王軍得知張濤的房子是他的嫂子贈與他的,應當繳納相關的費用。但是,這筆費用該由誰承擔呢?賣房人張濤表示,他與王軍在商談價款時已經講明26.8萬元是淨房款,不包括任何稅費。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這項費用的承擔和標准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即『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後,再轉讓該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張濤是房屋的受贈人,應當承擔這筆費用。
所以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張濤為王軍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因贈與而發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張濤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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