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簽了購房合同交了房款卻拿不到房,房產公司說買房人與售樓員惡意串通,低價買房,購房合同應屬無效。12月18日記者從沈陽市法院獲悉,法院判房產公司負責交房。
正常買房買房人如數付款2005年11月23日,王某經人介紹到蘇家屯區一樓盤購買商品住宅。當天交納定金6萬元,由售樓處工作人員李某領王某交到當地農業銀行。11月26日,王某與房產公司正式簽訂了購房合同,房產公司將103平方米住宅賣給王某,每平方米為1200元,王某交付購房款123600元,房產公司給王某開購房收據一張。
因為花錢不多,王某對所買房非常滿意,但買房後卻節外生枝。當王某提出什麼時候取房鑰匙時,負責銷售的售樓員告訴他,因為該房帶閣樓,需交差價款51412元。王某聽了雖然生氣,但他認為交了此款也合算,就於當天下午把差價款交了,由售樓員李某寫收條一張。
不交房理由是『惡意串通』但是交款後王某多次索要房鑰匙,房產公司都不予答復。直到2006年1月15日,房產公司告訴王某,稱該房已售出,王某纔知道買房又出岔頭了。房產公司對他說:『你以每平方米低於市場價600元的不合理價格買房,是與售樓員李某惡意串通所為。在此情形下,房產公司和你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房產公司有權不交房。如你還想買房,就要每平方米加價600元。』
王某一聽急了,『那我還交了5萬元閣樓差價款呢,已經交給售樓員,還給我打了收條。』房產公司說:『依據房屋買賣交易慣例,售樓員不能直接收取購房人的房款,該收條上沒有房產公司的蓋章,補交的差價款並沒有給房產公司。』
管理不善房產公司應擔責此時王某纔明白,他可能被售樓員騙了,售樓員也許是背著房產公司私自售樓。
但王某的損失誰來承擔呢?王某認為,自己是在售樓處買房,並不是從李某個人手裡買房,即使自己被騙了,也是房產公司對自己員工管理不善造成的。如確實存在售樓員利用職務之便,低價對外銷售或侵佔售樓款項,侵害公司利益,可由房產公司另行主張權利,構成犯罪的,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讓買房人做受害人。而且自己買的期房,房產公司不能要他按現在的市場價買房。王某要求房產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法院判決購房合同應有效市法院認為,因房產公司並無王某與李某惡意串通的證據,而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欄蓋有房產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在給王某開具的商品房銷售(預收款)統一發票中蓋有房產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開票人的名章,並已注明了購房面積、單價及總金額,亦即說明系經過了銷售、財務等部門的審核,足以確認房產公司對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明知或理應知曉並予認可的。
李某作為房產公司的工作人員,收取王某該筆差價款應為職務行為。至於李某是否將該款項上交給房產公司,是否存在侵佔問題,屬房產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且並不影響王某與房產公司所簽訂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法院判決該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房產公司負責交房。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