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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雖然劉老太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劉小甲不能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和劉老太的贈予行為取得該房產。但是,基於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劉大爺和劉老太的子女們要想取得各自應有的房產份額必須通過訴訟。在沒有通過法院的判決確定該房產屬於劉大爺和劉老太的子女們共有之前,仍應當根據登記簿上的登記推定該房產屬於劉小甲所有。
『復雜』家庭的房屋繼承問題案例:王某的父親早年喪妻,後又娶丁某為妻,王某為前妻所生。王某的父親娶丁某之前,丁某與他人生有一子汪某。現王某的父親和丁某所住的房屋要拆遷,並且王某的父親已身患重病,可能在還遷房完工之前過世。若還遷房在王某的父親去世後仍未建成,王某能否繼承還遷房?若丁某相繼去世後,王某應如何與汪某繼承該拆遷房?
分析:邱律師認為,房屋的繼承遵循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對於本案例,如果王某的父親在還遷房建成之前逝世,若王某的父親對自己財產的處理留有遺囑,則依遺囑處理;若沒有遺囑,則王某和丁某共同繼承王某父親的財產。但在這之前,應當將丁某與王某父親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若丁某去世,其留有遺囑時則按遺囑處理;若未留遺囑,則王某和汪某共同繼承丁某的財產。
付部分房款能否分得房改房產權?案例:宋某有單位分給的一套公房,宋某已婚並育有兩男一女。1992年宋某妻子去世,宋某與大兒子宋大甲一起生活。1994年宋某單位實行房產制度改革,宋某用其多年儲蓄及宋大甲籌集的兩萬元(佔購買公房款的一半)購得了該房產。後宋大甲另外買房,宋某和宋大甲一家搬到新房居住。宋某所購原單位公房留給生活較為貧困的宋二乙居住,並在宋二乙居住期間,宋某將房產過戶到了宋二乙名下。現宋某已經去世,宋二乙的經濟條件好轉,宋某購得的公房面臨拆遷,現宋大甲主張房屋的所有權。試問:宋大甲的主張能否被支持?
分析:邱律師表示,宋大甲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在於宋大甲在宋某購房時的墊款性質如何,以及宋某將房屋直接過戶給宋二乙的行為如何界定:
(一)宋大甲的墊款屬於借款還是購房款?對此判斷須弄清『房改房』的性質。當時中國的公房是單位以福利的性質分給其職工的,因此,公房帶有福利的色彩,具有人身性,並非所有人都能購買公房。本案宋某原來所居住的公房只有宋某有資格購買,因此,宋大甲的墊款屬於借給宋某購房的借款而不是購房款,宋大甲不是宋某所購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宋某購得公房後擁有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宋大甲的墊款是宋某購房時的借款,屬於宋某的債務。
(二)宋某直接將房屋過戶到宋二乙名下的行為是否屬於贈予行為?
由於宋某妻子在其分得公房之後所娶並在購得公房之前去世,宋某購得的公房就屬於其個人財產,擁有完全的處分權,有權將房屋贈予宋二乙。宋二乙可以基於宋某的贈予行為取得宋某所購公房的所有權,當然可以取得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拆遷補償金。
(三)關於宋大甲的債務問題。由於宋大甲與宋某共同生活多年,一直未主張其債權。該債權顯然已過訴訟時效,得不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