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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現在的住房是我承租的公房。不久前,公房的管理部門告訴我,我家住的房已屬危房,不能正常使用,故要求搬家,為此,管理部門還為我家提供了一處新的公房。
由於老房子確實危險,所以我不得不趕緊搬離,住到了新家。現在,管理部門要求與我解除老的租賃合同的同時,還要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可是我對『新房』並不滿意。
請問,公房管理部門能強行要求我與之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嗎?
韓毅冰法官:訂立合同須由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故公房管理部門不能強行要求你與之簽訂租賃合同。
目前你已搬進新的公房,雖然你未與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協議,但已經實際使用該房,故日後亦應支付這段時間的房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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