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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受理了業主依據《物權法》爭取車位權益的案件,有媒體報道說,這是北京法院系統在《物權法》實施後,受理的第一個依據《物權法》提起訴訟的案件。
10月17日上午,房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家住房山區北潞園小區的原告王燕訴稱,今年9月14日,她與北京昊遠隆基物業公司簽訂了停車泊位服務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提供臨時停車位,每月服務費150元。協議簽訂後,她向物業公司交納了一個月的服務費,停車期限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物業公司並沒提供車位,她只能將車停放在小區內道路和空閑場地內。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自己的車停放在我和小區業主共有的空地上,物業公司無權收費。』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原告居住的小區有100餘個空閑車位,原被告簽訂的是『臨時車位』協議,雖然被告沒有指定車位,但原告可以在晚上沒人停車和白天沒支車鎖的車位上停車。
雙方爭論的其中一個焦點是該案是否適用《物權法》。
原告認為,因為物權法是對權利的一種確認,小區內的空地及綠地屬於小區業主共有,因此原告在小區業主共有部位停車是合法的,又因為不是在規劃內開發商具有獨立產權的車位停車,『因此,物業公司無權收費。』
被告認為,空閑道路為全體業主共有,不是原告個人所有,因此原告不能隨意行使權利。因為業主委托物業公司管理,就應該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准已獲批准,並沒違規收費。』
原告表示,即使原告將車停放在全體業主共有的空閑地內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利,『也與被告無關。』原告委托被告管理小區是事實,但並沒有委托被告看管原告車輛,被告不能強迫服務,更不能強迫原告交納停車費用。『被告收費是否合法,和原告無關。』
庭審結束後,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該案適用《合同法》還是《物權法》,亦或依據《合同法》同時考慮《物權法》,『目前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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